办理对象
赣州市区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单位
办理材料
1、报账审核表(医疗待遇申报审核表一份、工伤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证书(如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者提供);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出院小结、正式发票原件、劳动能力鉴定费正式票据
6、门诊票据及相应的清单或处方单据(处方中要求字迹清晰,药品名要有相应的中文名,要有药品及票据中各项诊疗项目的明细价格,不能提供详细项目的将作为自费项目)
7、住院费用清单一份;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填报相关《审核表》。
2、经办机构审核有关材料后,返回一张《材料申报单》。
3、待报账结束,相关工伤费用将在一月内返到报账单位帐户。
办理时限
每月的20至25日受理报账材料
相关事项
在提供报账审核表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患者才需提供《工伤亡待遇申报审核表》和劳动能力鉴定证书。
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需办理的手续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的工伤参保人员
办理事项
首先,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后,单位经办人员需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送《赣州市工伤保险工伤亡事故快报情况表》到市医疗保险局备案,此报表可以在赣州医保网直接下载上报;
其次,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医保局保险管理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事项
《赣州市工伤保险工伤亡事故快报情况表》下载流程:进入赣州医保网(www.gzyb.com.cn) 进入医保界面后点击“信息资源” 找到此表格进行下载
在报送报表时需一式二份提供
工伤保险基金中可支付的工伤费用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的工伤参保人员
相关费用
1、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2、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符合对象
发生工伤医疗费用的工伤参保患者
相关事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的工伤参保人员
相关费用
1、工伤职工需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院的,转院后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经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后符合出院条件并下达出院通知后仍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至相关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负担等。
工伤事故中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如何支付费用
办理对象
工伤事故中属交通事故的工伤参保人员
相关事项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参保职工应当先按照该类事故处理规定获得赔偿,所获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事故当事人双方私下了结赔偿事宜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使参保的工伤职工无法获取交通事故赔偿,生活困难的,经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各垫付50%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除外)。经办机构赔偿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追索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赣州市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的工伤参保人员
享受标准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下来后,工伤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进行报销。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了伤残等级,同时享受以下标准的工伤待遇
(1)已评定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生活护理的,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下:
自理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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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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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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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评定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的,支付
标准如下:
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 |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 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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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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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2个月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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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0个月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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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18个月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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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6个月 |
70% |
40个月 |
12个月 |
六级 |
14个月 |
60% |
34个月 |
11个月 |
七级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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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个月 |
10个月 |
八级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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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月 |
9个月 |
九级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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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 |
8个月 |
十级 |
6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相关事项
一至四级伤残达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赣州市工伤保险工亡人员享受待遇标准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亡事故的工伤保险职工
享受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类型 |
职工本人工资计 |
配偶 |
40% |
其他亲属 |
30% |
相关事项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需具备的条件: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含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女、兄弟姐妹),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抚恤金。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直系亲属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认定证件、劳动能力鉴定证件及合法的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月抚恤金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未成年人抚恤金计算到18周岁
赣州市工伤保险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手续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事故因伤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参保职工
办理事项
1、转诊、转院原则:工伤医疗实行分级医疗和逐级转诊制度。市内不得转往非定点医院,市外不得转往各类职工医院、中外合资医院、非公办医院及社会办专家门诊、诊所。
2、因伤情需要转诊到外地治疗的,应当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赴外地医疗申报审批表》,经定点医院及本人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医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批准手续。转外地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必须在48小时内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赣州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贵重药品的使用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事故因伤情需要做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贵重药品的参保职工
办理事项
1、因工伤病情需要做CT、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使用进口、贵重药品的,应填写《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使用申报审批表》,由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工伤抢救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可先行检查、治疗,再补办手续。
2、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如下:(1)动态心电图;(2)CT和ECT;(3)核磁共振;(4)高压氧舱治疗;(5)彩色多普勒;(6)其他费用高于200元的物理检查治疗。进口、贵重药品指单价100元以上的药品。药品目录规定的自费药品费用自理。
赣州市工伤保险旧伤复发办理手续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参保职工在治疗结束后,因此次工伤原因需再进行检查治疗的
办理事项
工伤参保职工旧伤复发需再进行治疗的,应及时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由定点医院进行旧伤复发诊断,签署医生及医院意见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审查。旧伤复发治疗遵循定点原则。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
赣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安装手续
办理对象
发生工伤的参保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
办理事项
参保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生活或工作,需配置辅助器的,应及时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并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证明。申请人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证明、工伤认定证件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到经办机构办理配置手续。
购买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批准的标准金额报销。标准金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内普及型标准根据本省假肢厂报价确定。如个人申请超标准配置,其超标费用由个人承担。